山東省演出行業演員從業能力資格證書認定實施辦法
秘書處 泰安市演出行業協會 2月22日

1.總則
條 為促進山東省演出行業
繁榮發展,為國有、民營演出團體提供優質服務,規范個體演員的管理,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演出行業演員從業能力認定(以下簡稱“認定”)工作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演員”是指在山東省境內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雜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皮影、朗誦、民間文藝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經認定合格的演員,取得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統一頒發的《山東省演出行業演員從業能力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是演員個人從事現場表演工作的有效資格證明。
第五條 山東省演出行業演員從業能力資質認定工作,面向山東省內演出行業開展,個人自愿申請,認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類別與標準
第六條 山東省演出行業演員按照:聲樂、器樂、戲劇、舞蹈、曲藝、雜技、模特,七個類別進行認定。
第七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無需參加專業考評,即可通過審核獲得資質證書:
(一)中等以上藝術學校(含綜合性院校的藝術專業)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
(二)人社部認定的演出行業職業技能證書;
(三)在專業藝術團體擔任演員三年以上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八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述條件的個人須通過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組織的專業技能考評,方可獲得資質證書。
3.申請與評定
第九條 申請資質證書應向從業地點或戶籍所在地的市級演出行業協會,或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直屬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書面材料。
第十條 山東省演出行業演員從業能力資質認定工作每年舉辦兩次,申報時間為每年(分批次申報):02月01日—05月01日(批);07月01日—10月01日(第二批)。
申請及認定工作具體時間,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統一面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述條件的申請人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演出行業演員從業能力資質證書申請表1份;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工作證明1份(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1份;
(四)申請人學歷資質證書或職稱證復印件1份;
(五)2寸白底免冠證件照片2張。
第十二條 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將組織考評小組,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述條件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六條所述藝術類別進行專業技能考評。
考評小組名單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確定。
第十三條 考評委員會將申請人專業技能考評合格證明文件及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提交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審核,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頒發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凡具有資質證書的人員名單,需在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網站(www.csdpia.org)公示30天。
4.資質證書有效期及年檢
第十五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進行一次審驗。審驗換證工作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持證演員在資質證書期滿前30日內,應按要求向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提交資質證書原件、《山東省演出行業個人資質證書年檢表》,及持證期間演出活動詳單一份(詳單內容為主要演出活動,包括:時間、地點、活動內容等,不少于50條,詳單需由持證人親筆簽字確認)。
年檢回復周期為20個工作日。經年檢合格的演員,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頒發新的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質證書年檢結論為不合格,同時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將收回原持證人資質證書,并在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官網查詢系統中注銷其證件: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到處分;
(二)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并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三)違反行業規范并在行業協會有不良記錄;
(四)申請人無法提供持證后兩年內參加演出活動的詳單;
(五)、涂改資質證書或轉讓資質證書;
(六)未按規定繳納年檢費用;
(七)資質證書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其他原因。
5.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對認定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得資質證書的演員名單,將在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官網統一公布。
第二十條 持有資質證書的演員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注銷其資質證書,并在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官網和協會會刊上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列入山東省演出行業黑名單。
第二十一條 演員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向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申領新的資質證書,并在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官網和主流媒體報刊,刊登遺失聲明。
6.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演出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08月0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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